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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配资公司 劳动者未如实申报利害关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摘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能否要求劳动者披露部分个人信息以及劳动者违反上述报备义务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黄小姐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小姐担任销售岗房产经纪人。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平台内部或外部交易过程中,存在亲属关系、夫妻关系及男女朋友关系的,须提前向公司报备,涉及同小区、商圈内同行业关系隐瞒不报或拒绝调动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处以辞退处分。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经调查发现,黄小姐与其男友系同业人员,两人各自工作门店仅仅相距200多米,且双方存在多笔大额银行交易,公司认为黄小姐可能存在向同行业男友泄露楼盘信息的情况。公司多次要求黄小姐配合调查,黄小姐均拒绝,且一直未主动申报其男友信息。2021年1月14日该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黄小姐解除劳动关系。
黄小姐认为,公司并无确凿证据证明其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且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员工披露男女朋友关系侵害其个人隐私,应属无效,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无需支付黄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黄小姐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能否要求劳动者披露部分个人信息以及劳动者违反上述报备义务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可制定利害关系申报制度。
本案主要涉及利益冲突问题,从制度上讲规范的是劳动者个人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的事项。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为了规避直接的冲突,利用其亲属、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从事与用人单位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本案中,公司为保护商业秘密,预防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了相关利害关系申报制度,其内容并未明显侵害员工隐私。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且进行了公示,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及裁审机构审判的依据。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利害关系申报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
黄小姐在职期间与同行业员工存在男女朋友关系,公司调查过程中黄小姐拒绝配合枣庄配资公司,且经过多次谈话后仍然未进行利害关系申报,其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另外黄小姐与男友交往期间存在收受男友大量钱款情形,黄小姐对此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裁审部门认为该经纪公司有理由相信黄小姐与其男友之间存在违规行为,公司作出解除行为并无当。